交通部強調,行政院衛生署所公告屬於醫療器材之「醫療電動三輪車」、「動力式輪椅」,雖與電動滑板車、休閒車相類似,但使用及其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,應視為行人活動的輔助器材(藥事法第13條),不在前開禁止規範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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